1.基本方针
医疗法人DIC 宇都宫中心医院(日文:医療法人DIC 宇都宮セントラルクリニック; 地址: 栃木县宇都宫市屋板町561-3,以下简称“本院”)为尽到作为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将遵守有关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和本院内部规定等,对个人信息进行恰当处理。
2.适用范围
本隐私声明系本院在提供各类服务过程中处理患者以及(根据需要处理)患者家属等相关人员(以下简称“患者等”)的个人信息或类似信息时所遵守的方针。
3.个人信息的取得和使用目的
本院接受患者等提供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接受本院提供的医疗服务等所需的信息等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将在明示使用目的的基础上,在必要范围内收集,通知或公开使用目的,并在该范围内进行使用。
本院使用、保管的患者等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如下。未经患者等同意,不会为其他目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 1)院内使用
- 向患者等提供的医疗服务
- 医疗保险业务
- 结算、会计
- 报告医疗事故等
- 为改善向患者等提供的医疗服务而实施的活动
- 配合院内医疗实习
- 以提高医疗质量为目的的院内病例研究
- 其他与患者等有关的管理运营业务
- 2)用于向院外提供信息
- 与其他医院、诊所、药房、保健中心、施疗所、护理服务企业等本院业务相关企业之间进行合作
- 回答其他医疗机关等的查询
- 为实施对患者等的诊疗等医疗行为,征求外部医师等的意见、建议
- 样本检查业务和远程影像诊断业务的委托以及其他业务委托
- 向家属等说明病情
- 委托保险事务
- 向审查支付机构提供诊疗费用明细书
- 答复审查支付机构或保险机构的查询
- 就接受企业等委托所进行的体检向企业等通知体检结果
- 就医师责任险与医疗相关专业团体和保险公司等进行商谈或报备等
- 用于面向患者等的医疗保险事务
- 其他为改善向患者等提供的医疗服务而实施的活动相关的业务委托
- 3)其他用途
- 以维持、改善医疗和业务为目的的基础资料
- 向外部审计机构提供信息
4.关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除属于下列任一情形外,本院不向第三方提供所持有的个人信息。
- 1)事先取得患者等本人同意的;
- 2)在为实现使用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向外部委托处理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的;
※将个人信息委托给第三方使用的,在参照该第三方的安全管理措施状况等研究是否适宜委托,并且在与该第三方之间签订规定有进行妥善监督所需事项(包括保密)的业务委托合同之后提供信息等,以此对受托方实施恰当的监督。
- 3)根据法律法规应该提供的;
- 4)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所必需的情形,为公共卫生发展或儿童健康成长所必需的情形,或者在国家、公共团体等实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事务时需要本院配合的情形下,难以获得患者等同意的;
- 5)在下列5的共同使用者的范围内共同使用的。
5.关于个人数据的共同使用
为与下列合作方联合开展经营管理业务、向患者等介绍和提供服务等以及作出相关判断,本院可能会与下列合作方共享使用个人数据。
- 1)共同使用者
- 株式会社CMC(Central Medical Club)
- 医疗法人NIDC
- 2)共同使用者的使用目的
- 3)共同使用的个人数据项目
- 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上述3.<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所需范围内的项目
- 4)承担个人数据管理责任的人员
6.关于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措施
为预防并纠正对个人信息的非法访问、个人信息的泄露、灭失或毁损,本院致力于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实施安全对策。为实现上述目的,本院采取下列措施:
- 1)就实施法律法规和指南所规定的各类措施制定基本方针,以恰当处理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
- 2)制定各类规章制度,规定取得、使用、保存、提供、删除、废弃等各种处理活动以及负责人及其职责;
- 3)组织方面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设置负责人,明确处理保存数据的员工和处理个人数据的范围,完善发现违反法律和规章的事实和征兆时向负责人进行报告联系的体制,就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等;
- 4)人员方面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将个人数据相关保密事项列入员工手册,就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注意事项实施定期培训等;
- 5)物理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员工的出入管理,对带入机器进行限制,为防止处理个人数据的机器和电子媒介、文件被盗、丢失等对带出进行限制和管理等;
- 6)技术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引入防止从外部非法访问处理个人数据的信息系统或避免该系统受到非法软件侵害的系统等。
7.个人信息的公开、更正、停止使用等
本院在患者等本人提出披露、更正、停止使用、删除本院持有的个人信息等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在合理范围内迅速响应。具体方法将单独予以介绍,敬请垂询下列“8.个人信息问询处”。
8.个人信息问询处
关于本院处理个人信息的问询和投诉,请致电或发送电子邮件垂询下列窗口。
医疗法人DIC 宇都宫中心医院
栃木县宇都宫市屋板町561-3(邮编:321-0112)
个人信息保护专员 事务长 藤井 良
电话号码:0081-28-657-7300 邮箱地址:inquiry@ucc.or.jp
SUPPLEMENTARY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告知事项补充
对于处理患者等的个人信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PIPL”)的情形,本院将按照对本院隐私声明(以下简称“本声明”)中相关内容作出如下补充和调整后的规定处理患者等的个人信息。
1.个人信息的种类
本院将处理与患者等有关的下列个人信息:
- 1)联系方式信息:姓名、住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件地址;
- 2)身份信息: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国籍、出生地、居所、驾驶证、照片、护照、签证或其他政府发行的身份证明的数据、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公司名称、职务、家庭构成、年收入、对各类调查事项的回答内容、体检相关信息以及诊疗相关信息;
- 3)创建在线账号所使用的信息:用户名、密码、安全问题和回答;
- 4)财务信息:账单邮寄地址、信用卡/借记卡号码或其他支付相关数据、银行账户信息;
- 5)服务的使用内容、咨询内容;
- 6)位置信息和上网记录:IP地址、移动终端的位置信息、网站访问信息、设备设置、日志信息、使用时间、浏览器版本信息、操作系统、浏览记录、用户ID、浏览的信息种类、Cookie信息等;
- 7)音频信息或视频信息:患者等向本院咨询时的通话内容、患者等访问本院时的监控录像;
- 8)审查相关信息:身份核实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收集的信息等;
- 9)患者等的喜好、兴趣;
- 10)其他与患者等接受本院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等有关的、患者等选择向本院提供的所有信息。
2.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
为了实现本声明“3.个人信息的取得和使用目的”中所述的使用目的,本院可能会处理有可能被归类为PIPL项下敏感个人信息的护照信息、体检相关信息、诊疗相关信息、移动终端的位置信息等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的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会对您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容易导致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而本院会在内部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并依法处理,以避免发生上述情形。
3.处理方式
本院会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
4.关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即便是向本声明“4.关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中所述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除PIPL允许的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向位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业务受托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与患者等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情形)以外,未取得患者等的单独同意,本院不会向第三方提供患者等的个人信息。
本院向上述第三方提供患者等的个人信息的,除向位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业务受托方(仅限于个人信息处理的业务受托方)提供的情形外,将事先向患者等告知第三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第三方位于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时)患者等向该第三方行使PIPL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
5.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本院一般会在收集个人信息的特定使用目的所需的合理期间内保存个人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根据适用于本院的法律或规则的要求,可能需要将个人信息保存更长的时间。当不再需要保存个人信息时,本院会迅速予以删除。